王女士與劉先生均是再婚。婚后,劉先生把自己位于順義某小區的一套住房賣掉,獲得30萬元房款,重新購買了另一套住房,王女士參與購房和裝修全過程,并且該房屋登記在王女士名下。如今,這套住房價約值80萬元。年初,王女士起訴離婚,雙方對房產歸屬發生爭議。
王女士認為,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該房屋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劉先生出資購房可視為對王女士的贈與行為。
劉先生否認贈與,他說房屋是為了雙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購買,并非贈與王女士。而且考慮自己退休、月收入不足千元的情況,也不具備一次性贈與30萬元房屋的經濟實力。
劉先生的律師認為,爭議房屋是劉先生變賣婚前房產購買的,可視為劉先生個人財產的轉化,故房屋仍應屬于劉先生。即使認為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也無權獲得該房款現價的一半,而是獲得房產增值部分的一半,即80萬元減去購房裝修費用30多萬元后的一半。
最終,雙方達成協議:一年內,由劉先生給付王女士財產折價款5萬元,給付該5萬元后10日內,王女士協助劉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雖然最終調解結案,但現實案件并非都能如此順利,而房產糾紛又是諸多離婚案件中不容忽視的問題,依據法律,類似案件該如何判決?
法官認為,可以大致劃分三種情況:
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的,可以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登記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為參與出資、裝修的,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在其他情況下,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主要出資方在分割時應分得主要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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