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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出國辦事的人需要用到出生公證,比如移民的時候會需要出生公證,出國留學的時候學校會要求提供出生公證,這時候就需要到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那么,辦理出生公證所需材料有哪些呢?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收集梳理了相關知識。
一、辦理出生公證所需的材料
出生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在中國領域內出生的事實予以證明的活動。若當事人在其它國家或地區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實在回國定居時已記入戶籍檔案的,公證處亦可依據戶籍檔案記載為其出具公證書。 辦理出生公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4、近期兩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辦理出生公證的地方
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出生地的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注意: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辦理出生公證的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后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并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注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后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注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注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后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后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綜上所述,因為出生公證書具有國際性的法律意義,所以辦理出生公證的公證處需要有相應的資質,出生公證所需材料必須齊全,辦理的流程也相對較為復雜。有要出國需要辦理出生公證的朋友們,可以向專業人士進行咨詢了解,避免辦理的時候因為材料遺漏浪費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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