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異案件的調解與審判中,有關房產的糾紛日益突出。比如,一些婚房往往是夫妻雙方家庭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旦離異,房子的所有權如何劃分?房子的首付是夫妻一方支付,但房貸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離婚時房產怎么分?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其中,有關房產分割、“第三者”索要補償等涉及婚姻財產方面的條款引起各方關注與討論。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婚姻法》的完善和健全關系著千家萬戶、諸多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提起婚姻,從傳統的觀念上來說,人們更注重的是愛情、親情等情感因素。事實上,從我國《婚姻法》的內容來看,大部分條款涉及的是夫妻間的責任、義務,對父母、子女的贍養、撫養等,而對財產問題涉及得不盡充分和詳細。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公眾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不少人的個人財產在逐漸增加。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尊重與保護也在逐漸增強,先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后有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的《物權法》出臺。
今天,婚姻內的某些財產問題是幾十年前很少出現的,比如越來越多的人購買并居住商品房,房產成為眾多普通百姓生活中最大額的財產,它越來越成為影響婚姻生活的現實因素,由此引發的糾紛不少。
由于缺乏相應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審判中難免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使得婚姻財產糾紛中一些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釋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一些條款的設置對于厘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保護公民的財產權,意義重大。
比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等等。
厘清婚姻內的財產權,意味著我們對財產權的認識在不斷深化。如同數年前婚前財產公證剛出現時,曾引發人們的激烈討論、觀點碰撞一樣,這一法律完善的意義將會在實踐中一步步被人們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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