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在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糾紛,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時,請求房地產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房地產行業規則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它是一種準司法性的專業化仲裁,既區別于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活動,又區別于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糾紛的審判活動。
房地產糾紛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應以雙方自愿簽訂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2.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實際上就放棄了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權利,而且無論哪一個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都是終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訴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法》第一章第3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房地產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房地產爭議案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5.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
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
以上是對房地產糾紛中選擇仲裁的相關介紹。隨著人們消費水平的提高,房地產成為經濟消費熱點之一,而房產買賣產生的糾紛也不斷增加。仲裁整個過程耗時也比較短,是非常公正權威且快速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法律方式。如果對此還有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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