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婚前財產主要包括哪些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二、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三、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四、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為個人婚前財產。
五、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財產的。
我國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后,認為個人婚前財產原則上都是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個人婚前財產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一個是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的財產。
如何認定個人婚前財產?
一、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比如在婚前購買的房子、汽車、古玩、珠寶等。要證明這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保留這些財產的取得日期是非常重要的。
二、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并不是不變的,比如用婚前的錢在婚后買了車等。這些情況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婚后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的,仍被認定為婚前財產,但需要有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括婚前存單、取款憑據(取款總金額大于或者等于汽車價格)、汽車購買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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