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社保辭職仲裁支持補償金嗎
員工在公司工作的時候,公司應該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員工辭職之后是可以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金的,但是一定要在一年之內,否則就可能過了期限
1、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但由于政策的原因,目前北京地區農業戶口的社會保險無法補繳。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保險賠償,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
2、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后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主動辭職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在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由于勞動者辭職的原因并不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其他原因辭職后再以此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風險提示
1、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注意不要超過仲裁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權利,以免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原因而主動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在辭職原因中特別注明,以免自己的主張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在我們辦理的很多案件中,勞動者由于對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夠全面,雖然自己的權利遭受侵害,卻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趙律師建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如果想解除勞動關系,應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在律師的指導下解除勞動關系,以盡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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