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可見,我國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采用了約定優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作了明確約定,從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法律對該種約定予以保護,但前提是該種約定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在夫妻關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爭議的財產應約定歸其個人所有時,該方應該提出這種書面證據,也就是書面約定為其唯一證據,不能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推定財產歸個人所有。沒有書面約定或雖有書面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則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具體而言,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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