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是否可以仲裁無效
對保密協議有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而會不會仲裁無效,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保密協議應如何簽訂
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據此,用人單位與員工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需注意以下事項:
1、采取書面的形式。雖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保密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規定和舉證的角度還是建議勞動關系雙方采納書面形式,以便發生糾紛時更易解決。
2、遵循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確定保密義務的主體、范圍、期限等內容。
3、明確保密范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的對象為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術。商業秘密在不同的時間和區域有不同的標準,在一地一個單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故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明確下來。
4、明確保密期限。雖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注意,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泄露保密內容,不視為違約。
5、不得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不得約定違約金。對于違反保密系以的行為只能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而不得約定違約金,否則約定無效。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職工違反保密協議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即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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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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