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在南城做小本生意的李先生于前年和梁女士結婚,由于雙方都是再婚人士,擁有一套兩居室的李先生于婚前做了財產公證,證明梁女士婚前無財產。去年底,李先生將婚前購買、婚后兩人居住的房子賣了,隨即換了一套三居室的電梯公寓,李先生為此向朋友借了30萬元。
婚后不久,兩人決定離異。但是對于財產的分割起了爭執。梁女士認為房屋是婚后購買且登記的是雙方名字,應該是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割。而李先生則認為唯一的房子是婚前財產變賣換來的,梁女士沒有出資支持購買,不應該分割財產。
律師解答:
李先生先前出售的房屋盡管是一個人的名字登記,借款也是一個人的行為,但是目前分割的房屋是婚后購買且登記的雙方的名字,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梁女士有權利分割一半的所有權。而梁女士也應當承擔一半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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