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協議效力需確認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二、合同中制訂仲裁條款需要注意什么
當事人協商決定:出現了合同爭議后,將合同爭議交由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這樣的合同約定就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的約定目的在于,合同如發生爭議,將合同爭議交由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來裁決,排除了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實務中約定仲裁條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終局,周期較短,或是對司法裁判沒有信心而特別約定進行仲裁。仲裁的費用,并不低,在我國現在的情況下,也不見得效率高。
法律對仲裁條款的約定是非常嚴格的,實務中約定無效的情況非常常見。常有約定“如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顯然是無效的。仲裁協議,核心的是要選定,特定的欲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
規范的仲裁協議條款例示如下:
“凡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提請?(必須明確、具體的注明哪一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仲裁條款,在制定的時候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并且由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仲裁。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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