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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一句古話: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當夫妻雙方有矛盾產生并且解決不了,大家都無法接受的時候,一個殘酷的事情便出現了:離婚。但是當大家對于離婚事項談不攏時,又有一個事情的出現:分居。分居時間如何證明關乎離婚成功與否。在此律霸小編就此問題解答如下:
一、分居時間常見證明方法: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采納。
因此,對于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這項規定成為法官判斷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項重要依據。近年來,人民法院根據該項規定判決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但是,由于不少人對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中“分居”一詞的涵義理解不正確,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混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夫妻兩地分居,違背了《婚姻法》的本意,影響了此類案件的公正裁判,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正確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詞的涵義是公正審理此類離婚案件的前提。
《辭海》對“分居”一詞的解釋是:“夫妻雙方不共同居祝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因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不愿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經過協議而永久或臨時分居。另一種為夫妻一方由于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暫時不能共同居祝”很明顯,前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不愿意共同生活、居住,其分居的原因系主觀因素;后一種情形的分居是受工作或居住地的限制而形成的,分居的原因系客觀因素,而非主觀因素。這種情形的分居就是人們通常講的夫妻兩地分居。我國《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在“分居”一詞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這就很清楚的說明其涵義應為第一種情形。因此,我們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時,要準確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詞的涵義,不要將分居的兩種情形混淆。
區別分居的兩種情形,不能僅從表面現象上去分析。分居的兩種情形在表現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祝但夫妻兩地分居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也并不意味著夫妻必須分居兩地。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之間“白天各干各的事、晚上各進各的房、各睡各的床”的現象并不少見,這種情形,從表面上看,夫妻之間并沒有分居兩地,但卻是一種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
因此,區別《婚姻法》中“分居”與通常意義上的兩地分居,必須要透過現象看本質。
區別分居的兩種情形,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夫妻之間是否同居?
2、夫妻雙方在分居兩地的情況下是否保持聯系?
3、雙方在生活上是否相互幫助、相互關照?
4、在經濟上是否分開?
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是否盡義務?
6、夫妻之間是否互相忠誠?
7、夫妻分居兩地的原因是什么?
以上就是分居時間如何證明的資料,在現實生活中,因工作或居住地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夫妻兩地分居演變為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也屢見不鮮。我們應該就多種因素去查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具體時間,而不應該從夫妻兩地分居之日起計算“分居”時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汕尾律師。
分居兩年了可以單方解除婚姻關系,怎么解除?
怎么收集分居時間證據?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沒離婚分居時間的財產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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