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婚前財產公證,還有哪些方法可以維護自己的婚前財產
29歲的陳倩文(化名)在深圳一家外資企業工作,月稅后收入8000元,父母也是退休干部,有著豐厚的退休金。陳倩文與男友相處四年,今年兩人開始談婚論嫁了。但是,本應該做一個快樂的待嫁新娘的陳倩文此時卻陷入了難以啟齒的苦惱之中。
原來,陳倩文是獨生女,陳的父母為了讓婚后女兒過上幸福美滿的生活,悄悄地給了她一筆20萬元的嫁妝;而陳倩文這幾年在外企工作,也有一筆13萬元的存款。經常讀報看新聞的陳倩文看到一些關于離婚財產糾紛的報道,心里難免有顧慮。陳倩文想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維護自己的婚前財產,但是她知道,出身于貧寒而傳統的潮汕人家的男友是絕對不會接受這種過于直白的劃分雙方財產的方式。
像類似于陳倩文這樣的情況,為了弄明白婚前財產的相關知識,最好是請教一位專打婚前官司的律師。其實婚前自己具有一大筆自產的女性,對婚前及婚姻財產進行預先管理和安排是在感性基礎上一種理性對待婚姻的態度,可以避免因財產糾紛影響婚姻質量。許多人考慮:除了婚前財產公證,是否還有其他的辦法維護自己的婚前財產,又維護了雙方的感情。
在國外,對婚前財產進行安排主要通過三大手段:個人信托、人壽保險、投資股權或投資房地產等。除了婚前財產公證能把婚前財產分清楚外,個人信托和保險也都能確保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但由于個人信托在我國尚無發展,因此后幾種是對婚前財產進行安排的較好手段。
手段一:購買保險
像陳倩文類似的情況,可以通過購買保障型保險為不可預知的意外和疾病做些準備。購買基金型保險產品可以在獲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時為未來的婚姻生活預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財務空間。許多夫妻在為各自父母、親戚的花費問題上意見不一,擅自動用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必然使這類矛盾更加惡化,而婚前用自己的財產購買一些保險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另外可以選擇性購買一些分紅型壽險,投保人可以根據人生不同階段的保障需求和財力狀況,調整保額、保費及繳費期,并且可以方便的從投資賬戶中提取資金,達到保障和投資的雙重功能。在保險合同或者信托產品購買合同上,均會出現受益人這一欄。
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如果留下空白,即認為受益人為購買者本人。保險法對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的性質認定為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法律專家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如果是在婚前訂立的這份購買合同,即被視作個人財產。一旦發生變故,則將作為遺產而非共同財產進行處置。所以如果是在婚前購買合同類理財產品,在填下受益人這欄時,一定要仔細思量:明確受益者究竟是誰,免去可能出現的麻煩。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購買保險要看你的繳費形式,若為一次性付清保費,那么為個人財產。若保費在婚后也有續交,那么婚姻期間的保費為共同雙方財產。
手段二:購買房產
父母為了自己的子女結婚后購房出資,應該認定為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須在贈與時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好辦理公證。陳倩文可以用13萬元存款以自己名義按揭購買一處較小的房產,也可由父母贊助全款購買,將來可做投資之用。
根據《婚姻法》對按揭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系,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若陳倩文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處房產,房產證為陳倩文的名字,婚后與丈夫共同償還貸款。即使以后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房屋的產權還是為陳倩文個人,剩余的銀行債務也是陳倩文個人負擔,但對于婚后陳倩文與丈夫共同償還貸款的該不分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使陳倩文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陳倩文在婚后也是個人供款于銀行,但是由于取證困難,也將可能視為婚后期間共同償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手段三:投資股權
由于新的《婚姻法》已明文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婚前財產,就沒有必要進行公證。個人在婚前投資股權,結婚后其財產也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購買的股權難以取證為自己婚前購買,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權是婚前購買,婚后一直沒有變化過。因此,用投資股權慰撫婚前財產也有一定的風險。
很多年輕人為了不傷害婚后夫妻感情,往往沒有婚前約定,結果損失自己應有的財產,其實在婚姻中構筑財產“防火墻”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沒有任何協定的話,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就有平等的處理權。而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只為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年好友往寶馬發動機倒白糖,發動機報廢,構成侵權嗎
2021-02-24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會受到什么處罰
2021-01-19什么是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文書
2021-02-11什么是動產質權
2021-03-15農村個人私自售賣煙花爆竹怎么處罰
2020-11-26失信是永久性的嗎
2021-03-18婚內協議及應注意的問題
2021-03-15農村集體土地房屋能否遺贈
2021-01-17婚姻自由受兒女贍養要挾怎么辦
2021-02-14低保待遇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條)
2020-11-22夫妻不和想離婚怎么辦
2020-12-29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班主任有責任嗎
2020-11-18房產面積的測量是怎樣規定的
2021-01-13合同中止履行是否變更合同
2021-02-11員工勞動關系轉移有補償金嗎
2021-01-14交強險實施后車禍是如何進行賠付的
2020-12-22免賠額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14家庭土地承包有哪些程序
2020-12-19土地轉包與土地轉讓這兩者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22土地轉讓協議究竟有沒有效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