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醫療期內的工資如何支付
很多勞動者包括法律工作者以為病假期就是醫療期,其實病假只是醫療期的一部分,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要了解病假、醫療期內的工資如何支付,就要首先知道什么是醫療期,醫療期有多長時間。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部分裁決僅適用于以下范圍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91號)和《關于用人單位不服部分裁決申請復議期限問題的復函》的規定:
①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勞動者生活無基本保障的;
②勞動者因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③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文件:《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關于用人單位不服部分裁決申請復議期限問題的復函》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綜合上述,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多法律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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