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該如何處理
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后,如果是被執行人的,需要按裁決書的要求執行,如果對裁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勞動訴訟。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范本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申?請?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
根據?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
三、
(一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第?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項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非一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第?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二○?年?月?日
書?記?員:
三、勞動仲裁時效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5條對勞動爭議處理中的期間計算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是:
(1)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2)期間以日、月、年計算。
(3)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法定節假日是指1949年政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
(4)期間不包括在途中時間。仲裁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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