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判決后執行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定后,如果被執行人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裁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二、裁決書中的錯誤或遺漏事項如何補正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的這種終局效力體現在實體方面,但由于種種原因,裁決書有可能在形式上出現一些錯誤,這就有必要對裁決書進行補正。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補正事項僅限于裁決書中存在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仲裁庭審理過并在裁決書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見但在裁決主文部分遺漏的事項。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均不構成裁決書進行補正的事由。
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仲裁庭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于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制;二是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的請求權。
因此,仲裁裁決作出后,如果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上述可以補正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補正部分外,該補正裁決不影響原裁決書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三、法院不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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