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237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80條的規定精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制作的調解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或者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其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其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的監督程序重新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
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委員會宣布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后,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當事人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如何撤銷勞動仲裁調解書”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對于勞動仲裁調解書如果有不同的意見,還是應該按照相關程序盡早提出來,以免誤了有效期限。讀者們如果還有法律問題想要咨詢律師,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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