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某于2005年5月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付了20萬首付款,房貸為20年,還貸本金加利息58萬。趙某與2005年11月與章某登記結婚,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至今。現在由于感情不和,趙某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前公證書中的贈與。在庭審中,趙某提供:一、房產證一本,上面只有趙某的名字。二、婚前財產公證書一份,公證上載明房產在婚后為夫妻共同財產,各自所占份額沒有注明。
【分歧】
趙某是否有權撤銷婚前財產公證中的財產贈與?
第一種觀點認為,有權撤銷婚前財產公證中的財產贈與。在婚前財產公證中,趙某個人按揭購買的房屋登記為夫妻二人所有,應示為趙某將房屋所有權的一半贈與章某,這系趙某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應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償贈予合同為實踐合同,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故趙某可撤銷對章某的房屋贈與。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權撤銷婚前財產公證中的財產贈與。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根據上述二法條的規定,可以推出經過公證的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贈與不是可以撤銷的。在本案中,房產雖然現在仍只登記在趙某的名下,但是趙某將自己按揭購買的商品房在婚前財產公證中登記為夫妻二人所有,就是屬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綜上所述,趙某不能對該婚前財產公證中的房產贈與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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