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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中產生矛盾的,可以暫時的分居,然后緩和矛盾。但如果分居之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話,那么也就可以選擇離婚。說到分居離婚,大家知道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嗎?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二、適用分居兩年離婚時應注意什么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
(二)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一般說的分居離婚都是指的訴訟離婚,此時需要由法官對夫妻關系作出一個判決,就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分居離婚條件,具體的內容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夫妻分居如何離婚,要注意哪些
分居幾年可以離婚
分居需要什么證明,哪些證明是離婚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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