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增值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無需參與分割。其他原因產生的增值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1、房產婚前婚后的區分。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繼承或受贈所得等其他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財產取得有相反的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最高法院在對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還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個人財產。
2、我國民法規定,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代理委托事務的后果承擔責任。受托人代理委托事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其權利義務取決于委托協議。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杜先生若主張其妹妹是有償代其進行炒股,他應承擔舉證責任,若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只能推定其委托行為是無償的,其妹妹不能參與利益分配。在假定委托是有償的情況下,對股票按市值價格進行計算,扣除其妹妹的代理費后,雙方按市值分割,若購買的是暫時不能流通的股票,可以按股份數量進行分割。由于購買股票是一種投資行為,若無明確書面約定是一方單獨行為,則對其投資產生的債務,也應由雙方進行分擔。
3、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現實價值分配原則。
對財產的分割,以不損害其原有價值的方法,有利于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對可分的財產按數量進行分割,如糧食、現金。對不可分的財產或分割后會損害其價值的,如一臺電視機、一臺電冰箱,則綜合財產現價值,按價值分割。對價值有異議的,雙方可以競買,都不愿意要的可以變賣,分割現金。
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婚前夫妻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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