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婚前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通常對婚前財產不予處理,屬于其個人財產部分。
1、婚前夫妻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1、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2、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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