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公告可不可以上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上訴。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有什么效力
我國勞動爭議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仲裁裁決書一經向當事人送達,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和當事人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這種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效力表現為:
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得自行撤銷裁決或變更裁決,也不得另作裁決。但對于裁決中遺漏的事項和筆誤、計算錯誤,應有權補充或變更,當事人不得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聲明不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以下情形會導致勞動爭議仲裁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5、鑒定仲裁協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仲裁協議無效。
三、勞動爭議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每一個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管轄范圍,即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現如今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是一處,而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體現了便民原則。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訴訟的經濟實力,如果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免去了勞動者奔波兩地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成本。
關于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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