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真心,張先生在與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財產約定中慷慨表示將一套兩居室住房送給女方,沒想到歷經5年,張先生不但未能成婚,反倒被女方告到了法庭,女方要求張先生給付約定中承諾贈予的兩居室住房。前天下午,這起北京首例婚前財產約定案在宣武法院落槌定音,宣武法院以婚前財產約定不結婚就無效為由,駁回了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武法院認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異時,應當按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案中婚前財產約定的開篇即明確“協議人梁女士、張先生現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這符合婚前財產約定及公證的目的,協議中3次出現了“婚前財產”,并出現了“結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等與婚姻相關的詞句,由此可以推斷出,該約定是以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實質要件存在的。
此外,該公證雖在第四款約定“經公證后生效”;但按照雙方公證協議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及此次公證的目的、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法院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非單純贈與行為,而且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梁女士以涉訴公證系單純贈與公證,并以此為由要求張先生履行贈與及過戶義務,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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