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1995年結婚,現因夫妻感情不和,準備離婚。我在1994年用自己的錢買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該房子為共有財產,要一人一半,請問法律對此有何規定?讀者大明
答:如果你們事先對房子的權屬有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你的個人財產。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币虼?,你妻子無權要求房子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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