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規定》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系存續八年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上述規定、解釋,應該是明確的。原以為,大家都該知道這個變化。
但問題是,社會上對于這個變化卻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較接觸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過去的認識上。春節期間,有位親戚來串門。談到女兒的婚事,就認為女兒如果購買婚前房產,若不進行婚前公證,在婚后若干年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可是進行公證呢,又覺得不習慣,怕影響夫妻感情。于是就覺得女方不應買房,怕吃虧,在猶豫不決。這位親戚還是搞房地產的,比較接觸法律吧。聯想到法治論壇上很多網民也不了解這個變化。
這一段是另一個的解答。你的理解沒有錯。
我是公證員,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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