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男)與劉某(女)于1997年結婚,孩子10歲,婚后張某與她人長期同居,經常毆打劉某,劉某到張某單位多次反應,雙方關系十分緊張,2007年6月張某起訴劉某要求離婚,劉某也答應離婚。在財產方面,張某說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根據掌握的線索,查到張某有110萬元存款,正準備凍結存款之際,張某提前轉移走了110萬元存款。張某意識到自己隱匿和轉移財產行為已經敗露,急忙撤訴。
次日,劉某反過來起訴張某要求離婚,并要求追究張某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
這兩次訴訟,我是劉某的代理律師,本案正在審理。
第二次訴訟情況:
原告:劉某
被告:張某
訴訟請求:1、離婚;2、將所有財產分給原告;2、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5萬元;4、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經過三次庭審,仍未審結。
被告答辯理由:1、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2、110萬元是借朋友做生意的,錢賠了,要求原告承擔部分債務;3、被告要求撫養孩子。
【律師分析】
1、關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張某答辯說夫妻感情沒有破裂,這很顯然是在撒謊和拖延,因為被告起訴在先,且原告有被告家庭暴力和與他人同居的證據,依法應當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2、關于110萬元存款:原告提供了被告存款明細,被告提供了借條。可以說雙方舉證都不完善,原告應當繼續舉證夫妻合理收入來源,被告應當繼續舉證做生意賠錢了等。雙方都在進一步搜集證據。
3、關于孩子撫養權:既要征求孩子的意見,又要考慮平時是哪一方照顧孩子多,哪一方撫養對孩子身心健康更好等因素。
4、關于精神賠償:被告家庭暴力和與他人同居證據確鑿,依法應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該案正在審理之中,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我隱去了雙方當事人的真是姓和名,適當變更了部分案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疫苗質量管理存在安全隱患,部門可采取的措施
2021-02-10運動員違反興奮劑條例如何去處理
2021-01-02法律咨詢費用怎么收取
2021-02-23兩個法律沖突怎么解決
2021-03-26死緩可以減刑嗎
2021-01-10股權轉讓溢價部分如何交稅
2021-02-14如何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
2021-01-19商標轉讓協議協議不合法應該如何處理
2021-01-19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09沒撫養過的養母能否主張贍養費
2020-12-20在商場受傷怎么辦,都可以索要賠償嗎
2021-01-31二手房中介常見騙術,買二手房防止上當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01簽訂的就業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2021-03-26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1-03-20靈活就業女性退休年齡到底是55還是50
2020-12-10企業女職工產假可以休多長時間,懷孕期享有哪些待遇
2021-02-02大學生實習期的基本權益有哪些
2021-03-02勞務外包工傷責任如何擔責
2021-01-10發生勞動爭議的公司注銷會造成訴訟變化嗎
2021-03-16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采取哪種方式索要賠償更有利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