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合并審理決定書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______分在______開庭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特通知你作為本案的______人準時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分別出臺兩個解釋,其中解釋二增設了“互為原被告”的訴訟地位情形,否定了解釋一并案以后以起訴先后確定原被告的做法。對此,裁判文書可以參照反訴案件,當事人稱謂中對后起訴的用括弧列明原、被告。案件由來部分應寫明兩訴合并審理的具體情形。判決主文應分別依次表述先后起訴之原告訴訟請求是否支持情況。對于給付項可以抵銷之判決,筆者主張分項表述后綜合折抵計算出最后的義務人,即方便當事人提出上訴,又便于執行案件的受理與執行。
合并審理的法律手續
由于訴訟與審理、流程控制、結案歸檔、司法統計的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應堅持一個原則:立審一致、一案一號。
1、立案時并案或者在流程表上標注系列案件。對于符合法定應當合并審理或者并案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分別起訴的,立案庭應當作為一個案件編立案號;對于符合可以合并審理的案件,盡可能依當事人的起訴分別立案并連續編號,并在案件流程信息表上標注“系列”案件,以便進入審理程序后業務庭決定是否合并審理(即合一開庭)。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直接向審判庭提起合并之訴的,審判庭依法并案審理或者決定并案審理的,應先由立案庭將其并入原來已經受理的案件,并向當事人出具相關的法律手續。
2、決定合并審理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普通共同訴訟案件合一開庭的,還應有當事人同意合并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業務庭不得將所合并的案件隨意并案合一判決,如確有必要應于開庭前通知立案庭銷號后并案。以防“打包”判決書(一份判決上列數個字號)的出現。
合一判決的案件類型
合并審理在學理上的概念,是指將不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置于同一空間和時間一并進行審理,即以同一個法庭,同一段時間完成調查、辯論,使共同訴訟人、其他當事人都一同完成訴訟行為。所以合并審理主要是指將不同案件給同一承辦人承辦,并合并開庭審理的行為。筆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未采用歷來貫用的“合并審理”一詞,而是用了“并案審理”,筆者認為“并案審理”比“合并審理”內涵豐富,不僅包含審理行為的合一還包含案數的合并,此類案件必須合一判決,作出一份判決書。為保證訴訟的公正,數個訴之間相互關聯、不可分割的案件,應當并案審理。據統計,法有明文規定“應當”合并審理或者直接規定并案審理的案件基本屬于此類。如必要共同訴訟之合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與原訴之合并、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仲裁裁決所提起之訴之合并。數個訴之間彼此獨立、可分的案件,立案時已經分別立案的,如非確有必要,不必并案合一判決。如普通共同訴訟之合并。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以上就是這方面的決定書的具體介紹,對于任何的案件的審理到最后的時候法官都是會進行對案件的決定書的宣讀,而且書寫的內容也是有相關的格式和內容的說明,但是一般來說內容是需要得到陪審員的審核才可以進行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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