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年前,我發現丈夫有了外遇。盡管當時我很痛苦,但還是忍住沒問他,希望他能回心轉意。因為我們曾一起度過了最艱苦的日子,努力創業,現在總算有了一家有一定規模的公司。也就在三年前,就是公司業務基本走上正軌時,我為了更好地照顧家,主動放棄了在公司里的職務,讓他另聘了工作人員,我回家做起了全職太太,照顧公婆、孩子和他。
我以為這份感情可以讓我們長長久久,可他竟沒經住誘惑。經過兩年的觀察,我發現他并沒回心轉意,反而開始向我提出離婚。我不愿將辛苦打拼得來的家業就這樣拱手送人,于是堅持不離。但就在前幾天,我偶然發現丈夫竟不知何時將公司轉到了他弟弟的名下,還有我家的房子,也轉到了他父親的名下。我知道目前這種情況我們早晚要離婚,可財產都被轉移了,離婚后我就會一無所有。請問,我該怎么辦?手機尾號“0037”的讀者
說法:這位讀者問的問題比較常見,經常有當事人反映離婚前對方有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
在這里我們首先應當指出,依照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這位讀者提到的公司權益和其提到的房產應屬其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們認為這位讀者丈夫的行為屬于在離婚前隱藏轉移雙方共同財產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既然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位讀者的丈夫未同其協商一致便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就是無效的,這位讀者完全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相關其丈夫非法轉移共同財產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丈夫擅自向其弟弟轉移公司權益及向其父親轉移房產權屬的行為無效,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其丈夫單方轉移雙方共同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就可能判決這位讀者丈夫擅自向其弟弟轉移公司權益的行為及擅自向其父親轉移房產權屬的行為無效,并判決撤銷上述轉移財產行為,從而,在審理這位讀者和其丈夫離婚訴訟時能夠將上述財產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可追究這位讀者的丈夫非法轉移隱藏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這位讀者應當做的是,聘請具有離婚專業訴訟經驗的律師,調取其丈夫非法轉移共同財產的證據,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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