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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