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件如何申請撤訴
申訴人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申請撤訴必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請。
(二)撤訴申請必須由申訴人提出。
(三)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申訴人申請撤訴并不一定就會得到批準。仲裁庭還要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是因為規避法律,另一方當事人的脅迫或者撤訴的結果會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該撤訴是不能成立的。
(四)撤訴必須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提出。如果仲裁庭對勞動爭議已經作出裁決,則對雙方之間不穩定的勞動關系已經作出了決定和結論,他們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已經重新得到了確定,當事人就不能再申請撒訴。
勞動仲裁訴訟的程序問題
一、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七日內,決定受理立案與否。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申訴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應當按要求繳納仲裁費,補充相關材料;被訴人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應當按要求繳納仲裁費、提交答辯書和相關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二、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三、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先行調解原則。當事人愿意調解的,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案件由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辦理撤訴手續。申訴人也可自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辦理撤訴手續。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因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等影響仲裁辦案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后,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因被訴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需采取公告送達的,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仲裁庭。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于“有正當理由”。職工對于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復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復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搜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認真貫徹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通知》)。例如申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于工作來說一定要簽訂相應的協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自己的一些權益不受侵害,如有法律問題可以申請相應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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