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構成:
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1、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處理下列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案件;
(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
(三)有重大影響或者疑難復雜的爭議案件;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庭處理的其他爭議案件。簡單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相關規定:
一是著力實行庭前調解制度,減少勞動者維權訴訟成本。充分發揮立案前調解作為柔性調處爭議方式的重要作用,實現簡單爭議案件當天申請、即刻聯系、迅速和解。目前已利用立案前調解制度成功調處案件16起。
二是著力開通綠色維權通道,為農民工提供便捷服務。適用簡易程序,快速妥善處理理,當天立案,當場辦理相關立案手續,當即組織雙方調解,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當場制作、送達調解書。
三是著力基層調解組織建設。采取"關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的方式,抓好基層調解組織建設,提高基層調解組織調處能力。目前,已在全區建立鄉鎮、街道調解組織23個,企業調解組織68個。
四是著力開展維權服務進企業活動。結合實際,選取具有典型案件,進入企業就近審理,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普及勞動法律法規,既維權又宣傳,實現兩促進兩提高。今年以來全區共受理勞動爭議226件,按期結案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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