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房產贈與孩子另一方可以貸款嗎(《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雙方同意可以,如果不同意,貸款需要夫妻雙方負擔。
對離婚時貸款還沒有還請的房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1條的規定,注意兩方面內容:
1、提前清償所欠銀行的貸款,涂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并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
2、在雙方離婚后,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并涂銷抵押登記后,雙方通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1條的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可以撤銷嗎
(1)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屬于雙方共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
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共有的房產贈與女兒所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簽訂相關協議的法律后果,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雖然法律賦予當事人訴權,但如果主張方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維護協議的效力。
(2)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因財產權利是否轉移為撤銷依據。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的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債務承擔等涉及人身財產事項協商一致的協議,并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并不因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贈與人就當然有權撤銷贈與,故朱某認為贈與行為尚未發生,要求撤銷贈與的請求,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3)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摻雜了復雜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對協議的審查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等價有償的原則,而應著重從是否有違當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進行考量,并且根據規定,該請求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即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踐中,有些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虛假的承諾,又在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這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雙方協議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沒有特殊原因,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決倡導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權益。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離婚房產贈與孩子另一方可以貸款嗎?在離婚的時候對于還沒有還完貸款的房子,雙方可以好好協商,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就通過法律審判。一方夫妻離婚房產贈與孩子另一方不同意,歡迎律霸網網站咨詢了解,找專業的律師為你詳細講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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