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勞動關系的仲裁的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原告申請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時,如果原告不出庭,在承擔相應的責任,仲裁機關可以作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缺席判決的決定。
(一)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是申請人對其仲裁權利的積極處分;但行使該權利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愿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同意撤訴的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人雖然未主動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請,但是,申請人出現法律歸定的情形用行為已經表明其不愿意繼續進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從而終結對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根據本條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與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收到必須是書面的開庭通知,同時申請人不到庭并且無正當理由,或者申請人中途退庭未經仲裁庭同意的才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否則,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而不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二)缺席裁決。相對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對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條規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參與仲裁審理時,仲裁庭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并對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后,即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活動。同樣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請人必須是經仲裁庭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進行缺席裁決,否則也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
二、怎樣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還有很多證據可以用來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業務員經手的有業務員簽字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合同,有勞動者為用人單位辦理的一些事物,如為單位辦理集團電話業務時,具有勞動者的簽字又有單位的公章的協議書,勞動者的名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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