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繼承新規定是怎樣的?
1、在現行的法律體系與種類中還沒有《農村土地繼承法》,所以,農村土地繼承還沒有專門的立法或明確的列入繼承財產的概念。
2、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后才能成為遺產,而農村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不是個人財產,個人有的僅是承包經營權即有期限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可以繼承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定,是一種約定的權利而不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特定權利。所以,這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依此規定,只有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才可以繼承,也只有林地因為比較特殊,才能由繼承人繼續承包。
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的承包是以“戶”或者說“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雖有家庭成員死亡,但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額由其家庭內其他承包人承包,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在承包戶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不可以購買土地使用權的農村土地
(1)以家庭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
農村大部分土地都已經通過以戶為單位承包給了各個農戶,農戶獲得其使用權(承包權 經營權),但由于其所有權權屬于村集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農村承包地是禁止私自進行買賣和交易的。
但是作為城鎮居民,可以通過租賃、轉包等土地流轉方式獲得其土地經營權,然后在農地農用的原則下進行耕種。
(2)農村宅基地
除了個別試點地區明確放開宅基地流轉對象外,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是明令禁止的。
(3)農村集體土地
這里就包括了機動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等,因為其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沒有經過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城鎮居民是“買”(轉讓)不到土地的使用權的。
我國農村地區的土地一般都是被農村家庭承包的,大部分的家庭都有一定面積的土地,但是此時農戶享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即沒有所有權,故此土地無法繼承。但是若土地的使用者是在承包期內死亡的,那么此時不能改變承包的內容,故此其他的家庭成員依舊可以繼續使用被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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