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繼承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是否可以繼承?
集體土地不可作為遺產繼承,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不屬于個人合法的財產,所以是不能繼承的,但集體土地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二、集體土地可以劃撥嗎?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劃撥土地的基本條件是土地是國有土地,因此集體土地是不能進行劃撥的。
若想將集體土地劃撥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將集體土地征收轉為國有土地方可劃撥。
三、農村房屋繼承的規定是什么?
1、被繼承房屋權利登記瑕疵較多
農村房屋登記制度不夠完善,加之部分村民主動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意識較弱,不少房屋兩證不齊,或兩證登記的權利人不一致。部分房屋進行了翻、改建后也未及時進行房屋權屬的變更登記,產權證登記面積、結構與實際房屋不相符。這些瑕疵增加了審理的難度。
2、被繼承房屋權屬爭議較大
由于農村宅基地的審批考慮家庭人口總數,成家的子女通常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子女對建房也會出資,故登記在父母名下或登記在某一子女名下的房屋有可能為家庭共有財產。在父母過世后,部分子女對被繼承房屋提出權屬異議,或在登記權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對子女房屋權屬提出異議,加劇了繼承人之間的矛盾。
3、繼承份額上男女不平等現象較為嚴重
傳統的財產傳男不傳女思想在本地農村仍有較大影響,在庭審抗辯及調解方案中,兒子與女兒的份額明顯不平等。部分女性基于傳統觀念也不敢大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當代社會,集體所擁有的土地,在面臨繼承問題的時候,是不能夠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公民在進行繼承的時候,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擁有的個人財產。公民肯定沒有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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