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咨詢:
某實業公司與某商場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約定雙方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后該合同被人民法院確認為無效合同,某實業公司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商場賠償其損失。而某商場則認為整個合同無效,因此該仲裁協議也無效,拒不賠償。問題:某商場的理由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
某商場造成了某實業公司的損失,就應該賠償,商場的理由是無法律依據的
相關法律知識:
《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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