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在辦理仲裁案件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預想不到的情況發生。《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由于我國實行的是機構仲裁,沒有臨時仲裁,所以仲裁員都是列入仲裁員名冊的有一定專業知識和社會聲望的人,除因回避不能履行職責外,其他不能履行職責的原因主要是因病、事假確實不能出庭。仲裁員接受仲裁案件后,沒有正當理由,一般不得辭去自己的職務。
根據我國《仲裁法》,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根據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仲裁程序可以重新進行。仲裁程序在兩種情況下重新進行:
一是當事人提出請求后,仲裁庭作出同意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決定;
二是仲裁庭自行決定。這樣規定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貫徹了當事人自愿的仲裁原則,又賦予仲裁庭決定權,保證仲裁庭順利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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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孟輝 國家三級(中級)律師 ·工作地域:安徽, 中國 上海,中國 ·聯系方式:19965226534/18856159515 ·郵箱:18856159515@163.com 執業領域 王孟輝律師的執業領域為民商事訴訟、仲裁和家族財富管理以及合同糾紛處理,尤其在婚姻家事糾紛、家族財富傳承、合同糾紛、鐵路有關糾紛、房地產與建設工程等業務領域,具有非常豐富的實務經驗,熟知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規則與實務操作流程,能夠通過靈活運用爭議解決手段,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綜合解決方案,并最終實現當事人的目的。 王孟輝律師兼具傳統民事與現代商事法律思維和實務經驗,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案件,對案件具有敏銳的專業洞察力與深入獨到的理解認識。王孟輝律師辦理過高凈值人士婚姻繼承糾紛、大型國企與民企糾紛、鐵路糾紛、建設工程類糾紛、金融票據糾紛、金融借款糾紛、互聯網侵權糾紛等諸多疑難復雜案件,處理的重大案件所涉標的額累計數百億元。其服務的客戶包括央企、地方國企、民營企業、金融機構及高凈值人士,不僅為客戶提供專項爭議解決法律服務,而且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王孟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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