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是怎樣的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后財產糾紛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因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后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財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包括那些
2021-01-29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物品會得到政府支持嗎
2021-02-20交通事故死亡索賠訴訟要什么時候起訴
2021-01-14斷絕親子關系要登報嗎
2021-03-23孤老的監護人如何指定
2021-02-06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哪些問題
2020-12-14事實婚姻如何起訴離婚
2021-03-10什么樣的遺囑不能更改
2020-12-24停發的傷殘撫恤金可以補發嗎
2021-03-16多人居間合同怎么簽才有效
2021-01-29學校對學生事故承擔過錯責任嗎
2020-11-23調崗降薪合理嗎?
2021-01-26建筑工地勞務關系能否認定工傷
2020-11-21a2實習期肇事法院判司機賠償嗎
2021-01-31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怎么規定的?
2020-12-31給孩子買壽險要注意什么
2020-11-28人壽保險理賠的相關標準有什么
2021-01-09人壽保險的投保對象是什么,買人壽保險時應注意什么
2021-01-26保險合同中經常被使用的有哪些條款
2020-11-15簡述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有什么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