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仲裁審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組成后,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并交付仲裁的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活動。
對于仲裁審理的方式
仲裁庭審理案件有兩種方式:
1、開庭審理
2、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開庭審理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有利于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
但有時案情比較簡單,對事實爭議不大,或考慮到其他因素,如當事人不在仲裁機構所在地,來往不方便,并且書面材料已很充分等等,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進行書面審理。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依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當事人提供的其他書面材料直接進行裁決。在仲裁中,開庭審理相對于書面審理來說,較為普遍,只要沒有相反的協議,仲裁庭都應當進行開庭審理,以便通過雙方當事人在庭上對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陳述各自的觀點進行辯論,使仲裁庭對案情更加明了,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在書面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會給雙方當事人充分的機會交換材料,進行書面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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