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政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這是由于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
《憲法》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宅基地使用權特殊性
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么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并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
4、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我國沒有任何政策,或者法律規范表明宅基地可以被繼承,只有那些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的情形,在房屋沒有坍塌的情形下,那么死者的繼承人依舊可以繼承使用宅基地。對于那些戶口已經遷出農村的主體,不管房屋是否還在,都是不會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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