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房地產糾紛是: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審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公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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