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署放棄繼承權公證后可以反悔嗎?
簽署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不可以隨意反悔,從法理的角度講,法定繼承人的棄權聲明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其棄權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其他繼承人就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了,只存在撤回而不存在撤銷的問題,而能否撤回的前提是棄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聲明書進行公證。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于以后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后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我們國家現在關于放棄繼承權是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或者是委托他人來進行放棄放棄繼承,可能很多人會采取公證的方式來進行,放棄繼承之后是不能夠隨意的反悔撤銷的。否則將是屬于一種無效的反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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