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繼承人包括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若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死亡,第二順位的主體才有繼承權。
1、配偶。配偶是夫妻之間的相互稱謂。配偶以合法有效的為條件的,只要男女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即為夫妻,他們相互之間即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承子女,他們對父母的遺產都有繼承。其中,養(yǎng)子女只能繼承養(yǎng)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因為子女被他人收養(yǎng)以后與生父母的權利關系即告消滅,養(yǎng)子女與生父母相互間不享有繼承權。至于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則根據(jù)繼父母和繼子女相互間是否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而定。繼子女和繼父母相互間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的,當一方死亡時,可互為繼承人。反之則不能成為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后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二、宅基地使用權上的房屋的繼承比例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guī)定,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此條法規(guī):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jù)《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關規(guī)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yǎng)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yǎng)義務;
③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雖然在農村地區(qū),宅基地本身并不具有可繼承性,但是大部分的村民都是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故此會出現(xiàn)宅基地的使用者死亡之后,其他的主體依舊可以繼承使用宅基地的情形。但是這并不能認為宅基地是可以繼承的,若是房屋坍塌,那么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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