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后,由遺囑的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分配,符合遺囑規定的可以正常的辦理,違反遺囑規定的應該停止遺產的繼承。拒不履行遺囑的繼承時,繼承人員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要求判決遺產的合法繼承。
怎樣立遺囑有法律效力
遺囑執行人是誰,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
公證遺囑子女不簽字能生效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范本怎么寫
2021-03-09合同法關于違約金標準
2020-11-15父母離婚母親去世父親是監護人嗎
2020-12-25父母如何起訴子女索要贍養費
2021-03-23終結執行裁定書法律效力大么
2021-02-17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2020-11-16怎樣做好訴訟前的準備
2020-12-25已登記的地役權申請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
2021-03-17房產中介費支付可能引起的糾紛有哪些
2021-03-14聘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2020-12-11涉外勞動糾紛案件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境內涉外勞動關系有哪些
2020-11-27人身意外險賠償范圍是什么
2020-11-13意外傷害保險費率
2021-02-01飛機買延誤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9怎樣改善保險經紀人的外部生存環境
2021-03-13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主體的定義是什么
2020-12-24簽訂房屋保險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1-01-14社會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什么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020-12-03什么是無過失責任險
2021-02-14保險車輛出險后理賠的基本步驟是什么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