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有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數的限制。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果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較多的,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權。這里的盡主要贍養義務或撫養義務,是指為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在繼承辦理時,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財產,沒有遺囑的應該按照遺產繼承順序進行繼承財產。繼承由第一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的,應該由第二繼承人繼承財產。還應對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財產進行辦理遺產的分配。
繼子女可以和親生子女有一樣的遺產繼承權嗎?
繼承權喪失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囑繼承遺產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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