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2、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于繼承財產。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什么情形下會被取消?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發包人在發生特定事由時將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交回發包方,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
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交回的,發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可見,本條規定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回和交回的消滅方式。
2、承包地期限屆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物權,在期限屆滿時歸于消滅。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由承包經營合同明確約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約定。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歸于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3、承包地被征收
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時,在該土地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消滅。但國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經營的土地時,應當給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補償。
4、承包地價值喪失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價值,當承包經營之土地的使用價值喪失時,自然無從實現土地承包經營之目的,該項權利也就歸于消滅。這里的“使用價值喪失”包括土地本身的滅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喪失。
5、其他消滅原因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滅:
①合同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且承包經營權的提前終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從事他業或其他原因無力經營原承包土地,經與發包方協商,可以解除承包關系;
②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歸之于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無法實現。例如,承包經營權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征用、確定承包經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定購任務、價格、稅收等發生重大變化,承包人戶口轉為非農業戶等;
③繼承落空。[14]承包方死亡無人繼承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于是即消滅。
在農村地區,雖然林地的土地承包權也不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卻被法律規范直接表示可以被繼承,而對于其他類型的土地不會發生繼承的效果。且林地承包權的繼承也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承包者在承包期內死亡,否則也是沒有繼承權的。
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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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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