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注明本人身份、與被繼承人的關系、放棄房屋繼承權的理由、表明系自愿放棄,同時說明該房屋繼承權轉移給誰。在協議上簽字、按指紋,標注日期即可。
例如: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XXX,性別:男/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現居住:xxxxxxxxx。被繼承人位于的房產(土地使用證號房產證號:xxxxxxx)享有產權。我是被繼承人的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的房屋產權享有合法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房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聲明人:XXX
xx年xx月xx日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放棄繼承協議是屬于公民的一項自主權利,再進行遺產繼承時,可以選擇不對遺產進行繼承。選擇不對遺產進行繼承之后則由其他的繼承人來繼承本該屬于自己的一部分。一旦選擇放棄繼承之后,則不能夠反悔想要重新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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