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者對養老保險的繼承比例是怎么樣的?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么樣的?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怎樣繼承?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于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對于個人賬戶的繼承金額,《社會保險法》與之前的規定是明顯不同的。之前的規定是,僅可以繼承個人繳費部分。而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和原企業劃轉部分,即全部余額都可以依法繼承。
具體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的其余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戶處理完后,應停止繳費或著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者對養老保險是可以進行繼承的,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只要是同一順位的繼承者那么在分配上面就會按平均的方式來獲得相應的份額,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繼承們的合法權益。
遺產繼承的順序及分配比例?
法定繼承人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法定繼承遺產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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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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