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遺產時我國是否要征收遺產稅?
我國沒有開始征收遺產稅,目前我國開征遺產稅面臨的困難:
1、從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角度來看,我國目前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仍處在初級階段,人們擁有的個人財產普遍不多,可以征稅的遺產十分有限。我國公民絕大多數都是工薪收入者、個體工商業勞動者和農民,百萬富翁只是極少數人,所以我國公民中絕大部分人不可能,也不應當成為遺產稅的納稅人。
2、從稅源的角度來看,雖然我國已經出現了一批擁有大量財產的人,但是他們的財產很分散,而且許多財產是很隱蔽的。我國個人財產主要以銀行儲蓄存款、股票、債券等形式存在,隱蔽性較強,特別是沒有徹底實行實名制的金融財產。從年齡結構來看,這部分富人大多數在30歲~50歲之間,談及遺產為時尚早。
3、相應的配套制度不盡完善。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全面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以及與征收遺產稅密切相關的制度和個人收入、財產監控體系,稅務機關對遺產稅稅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
4、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的征收力量和技術手段相對薄弱,與各有關部門的協作也有一定困難。遺產稅的征收工作對稅務人員的素質要求比較高,而我國稅務人員的素質偏低,而且遺產稅收入數額較少,管理工作比較復雜,造成征稅成本高,征稅效率低。
5、從遺產繼承的角度來看,遺囑采取書面形式并公正的較少,采取口頭形式的較多,遺產繼承缺少有形的法律文件依據,稅源透明度較差。
二、遺產應該怎么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部分西方國家有向繼承人征收遺產稅,但是我國要征收遺產稅的這些消息都不是真實的。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短時間之內我國也不會出臺關于征收遺產稅的相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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