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必須書面說明嗎?
放棄繼承權并不是必須書面說明,也可以口頭的方式放棄遺產的繼承,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但是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一般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具體的寫法大致應包括:聲明人的個人信息、與被繼承人關系、放棄的遺產的相關信息。
二、放棄遺產繼承權以后還能繼承嗎?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放棄繼承后悔的,不予承認。”
由此可見,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是不予承認的。
遺產的放棄并沒有嚴格的說明,只要放棄的主體做出了表示即可,這種表示可以是以書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頭的,只要讓其他的繼承人了解已經放棄遺產的繼承這個事實即可。且任何人一旦已經放棄繼承遺產,那么之后一般是沒有遺產的繼承權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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