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贈人確認遺囑繼承時效有限制性?
受贈人確認遺囑繼承時效是有限制性的;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的法律認定有哪些?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生效的、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決定,但由于種種原因,遺囑中可能缺少或欠缺,或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因此對遺囑繼承作了如下規定:
1、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有欠缺的遺囑,如果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2、繼承人、受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分配原則;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5、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6、公民遺囑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7、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8、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后所立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9、附有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義務時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繼承一般是針對于被繼承者利用指定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只有在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后遺囑才會發生效力,而對于受贈人就需要在二個月之內提出放棄或者是接受的行為,這樣才能保障到此遺產可以盡快的處理完成。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是什么
遺囑繼承的形式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那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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